(2014)港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郑秀美、王波与王波、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美,王波,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郑秀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王建平,连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波,驾驶员。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幸福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平,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朝阳路30号凯旋广场105号。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萍,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美诉被告王波、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秀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