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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大元、蒙城县大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大元,蒙城县大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冯大元,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冯大元配偶),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蒙城县大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南侧汽车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缪舜,该公司经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亳民一终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城县大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冯大元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城县大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蒙城支行的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