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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5725****-0。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36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诉讼阶段保全被执行人在克拉玛依市某公司的债权。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克拉玛依一帆风顺商贸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某公司的债权1152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5元,至本院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