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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与王晓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王晓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7号团结湖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洪凯,校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轶晴,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燕,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悦,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艾思蒙特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0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巴晶焱、于洪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燕在一审中起诉称:王晓燕于2013年4月入学就读艾思蒙特公司三年制服装设计与制版课程,每年学费92000元。王晓燕分别向艾思蒙特公司交纳了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的学费,艾思蒙特公司在招生简章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称其与法国巴黎ESMOD高级时装艺术学院(以下简称法国ESMOD学院)合作,为该院在北京的分校,并许诺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取由法国ESMOD学院颁发的毕业证,并有机会赴法国深造。艾思蒙特公司明知其与法国ESMOD学院的合作应于2013年8月31日终止,还打着法国ESMOD学院的旗号招生,完全是在欺骗包括王晓燕在内的学生的情况下招生的。艾思蒙特公司宣传时说是法国师资,而一年级全是中国老师。后艾思蒙特公司与法国ESMOD学院的合作终止,使得王晓燕不可能获得入学时所期望和艾思蒙特公司许诺的结果。而且艾思蒙特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公布该消息,欺骗和耽误了王晓燕两年的学业和时间。后经王晓燕交涉,艾思蒙特公司退还了王晓燕2014年的学费71505元。双方就其他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王晓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艾思蒙特公司:1.退还王晓燕剩余学费112495元;2.赔偿王晓燕的房租损失17930元;3.赔偿王晓燕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的误工费50401.25元。艾思蒙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不同意王晓燕的诉讼请求,王晓燕主动自愿提出的退学,艾思蒙特公司没有过错,王晓燕已经参加的学习的学费不予退还。2.王晓燕和艾思蒙特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培训合同,但是艾思蒙特公司认可王晓燕的事实行为,确实是在艾思蒙特公司处接受教育培训,艾思蒙特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更没有欺诈的情形,故艾思蒙特公司不应承担王晓燕主张的任何违约责任。3.艾思蒙特公司从未承诺过王晓燕可以取得法国ESMOD学院毕业证书。4.艾思蒙特公司聘请了相应的外籍教师授课。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王晓燕登记入学参加艾思蒙特公司三年制服装设计与制版课程。后王晓燕交纳了第一学年的学费92000元,并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培训。2014年4月29日,王晓燕交纳了第二学年的学费92000元,参与了4月至6月的部分培训,2014年7月1日经王晓燕申请,艾思蒙特公司退还了王晓燕学费71505元。2004年7月2日至2013年8月31日,艾思蒙特公司与法国艾思蒙特(ESMOD)公司开展特许授权经营以艾思蒙特(ESMOD)为名号的时装设计制作学校。一审诉讼中,王晓燕提交了艾思蒙特公司招生简章和师资介绍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艾思蒙特公司承诺由法国巴黎ESMOD高级时装艺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2013年8月31日艾思蒙特公司与法国艾思蒙特(ESMOD)的合作终止,其承诺无法实现应退还全部学费并赔偿损失。招生简章网页打印件显示学制三年,毕业后经法国使领馆及ESMOD总校审核通过可申请继续深造攻读硕士或四年级课程;中法双学历,由法国巴黎ESMOD高级时装艺术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并完成学业的可获得相关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开学日期每年4月和9月;学费92000元/学年(含教材费)。师资介绍网页打印件显示有六名外籍教师。艾思蒙特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艾思蒙特公司的招生简章没有承诺过毕业后能够获得法国ESMOD的学位。王晓燕提交了艾思蒙特公司的《新生入学须知》,用以证明艾思蒙特公司使用ESMOD·北京名称误导学生及虚假宣传,艾思蒙特公司明知其与法国ESMOD合作于2013年8月终止,还招收三年制课程,存在欺诈。艾思蒙特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艾思蒙特公司使用ESMOD的名号是经过法国ESMOD合法授权的,且艾思蒙特公司能否完成三年制培训与法国ESMOD的合作没有关系。王晓燕提交了艾思蒙特公司的《学生守则》,用以证明三年制课程的约定,北京教学与巴黎总校同步的,且可申请赴法继续学业,跟招生简章约定一致。《学生守则》载明学制三年,ESMOD·北京教学与巴黎总校同质同步,学业结束合格者颁发ESMOD国际统一认可的毕业证书;毕业成绩合格的将由ESMOD巴黎和北京两校领导共同签发,不合格的,只能获得ESMOD·北京为其开具的就读证明。《学生守则》落款处有“林×”的签名。艾思蒙特公司认可《学生守则》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表示这个不是王晓燕的学生守则,与本案无关。王晓燕提交了艾思蒙特公司2014年7月的《公告》复印件,用以证明艾思蒙特公司在误导学生进行虚假宣传,艾思蒙特公司承认已经不能取得法国ESMOD的文凭,王晓燕是退费之后才看到这个公告的。《公告》载明艾思蒙特公司于7月22日收到巴黎总校停止合作的最终回复,艾思蒙特公司不得不停止与其所有谈判并将依法申请仲裁;艾思蒙特公司将于法国时尚艺术学院开展友好合作,如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制学业,可获得该学院颁发的法国政府认可的本科文凭(与ESMOD文凭性质相同);学费调低至每年8万元。艾思蒙特公司认可《公告》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该公告上已经告知了艾思蒙特公司与法国ESMOD的合作现状,不是虚假的,其提供的不是学历文凭的交易,而是一个职业技能的培训。王晓燕提交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6张,用以证明其租金损失17930元。艾思蒙特公司表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王晓燕未提供合法票据,且双方就房屋租金没有约定,王晓燕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艾思蒙特公司提供了其与艾思蒙特(ESMOD)公司的《特许授权合同》3份,用以证明自2004年开始一直与艾思蒙特(ESMOD)合作以ESMOD·北京名义办学,取得了合法授权,王晓燕入学时艾思蒙特公司与艾思蒙特(ESMOD)公司处在合作期内,而且前两次合同到期均成功续签。三份协议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04年、2007年和2011年,2011年合同的授权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特许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特许方授权受许方(艾思蒙特公司)在专属区域内建立和经营一所以《ESMOD》为名的设计师和制版师学校;受许方有权使用特许方现有及合同期内开发的所有的书籍、课程规划、教学方法、管理方法等;受许方颁发的文凭必须由受许方一名代表和特许方一名代表联合签署;如受许方有意愿并遵守了条件,新合同至少在原合同到期前3个月签署。王晓燕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合作在王晓燕入学时即将到期,而艾思蒙特公司未予提示,且不能证明存在续签的可能性。艾思蒙特公司脱离ESMOD教学监督及业务支持的状态已经持续超过一年,艾思蒙特公司没有将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未能续签合同的事宜及时通知王晓燕,误导王晓燕入学,影响了王晓燕求学及学业,并给王晓燕造成巨大损失。艾思蒙特公司提交了王晓燕所在班级2013年和2014年4月14日至6月16日的点名册,用以证明王晓燕参加了艾思蒙特公司2013年及2014年4月至6月的培训学习,第二学年开始是外籍教师授课。艾思蒙特公司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是艾思蒙特公司自己制作的,但确认王晓燕是参加了2013年和2014年4、5、6三个月的培训,且点名册显示王晓燕提交的《学生守则》中林×系该班学员。艾思蒙特公司提交了其与三名外籍教师的聘用合同及三人的居留许可证,用以证明艾思蒙特公司有外籍教师授课。王晓燕不认可艾思蒙特公司的证明目的,表示不能证明艾思蒙特公司提供了符合ESMOD标准的教学,王晓燕第一年的学习中全是中国教师授课,第二学年只有一个日本的老师授课。经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均表示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自2014年7月1日艾思蒙特公司退还王晓燕部分学费之日解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自2013年4月王晓燕登记入学之日起,王晓燕、艾思蒙特公司即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王晓燕应依约向艾思蒙特公司交纳学费,艾思蒙特公司应依约向王晓燕提供教育培训。艾思蒙特公司以ESMOD·北京的名义对外招生,承诺提供由ESMOD标准的教育培训,并有机会获取ESMOD颁发的毕业证。2014年4月王晓燕入学时,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特许授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也未至提前三个月续签新合同的期限,故艾思蒙特公司对王晓燕不存在欺诈情形,王晓燕要求艾思蒙特公司退还全部学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8月31日,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特许授权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艾思蒙特公司未及时将这一事宜通知王晓燕。依据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艾思蒙特公司无权再使用ESMOD所专有的书籍、课程规划、教学方法及管理方法等,亦无法实现获取ESMOD毕业证的可能。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特许授权合同》到期后,艾思蒙特公司继续向王晓燕提供了教育培训服务至2014年6月。王晓燕在得知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特许授权合同》到期后,申请了退学,表明王晓燕不认可没有ESMOD授权合作的艾思蒙特公司的教育培训,且艾思蒙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ESMOD的《特许授权合同》到期后其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符合向王晓燕承诺的教育培训标准。故,该院认定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6月期间,艾思蒙特公司向王晓燕提供的教育培训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艾思蒙特公司应承担退减该期间部分学费的违约责任,其退减学费的数额由本院根据王晓燕交纳学费的数额及艾思蒙特公司的违约时间酌定为45000元。同时,王晓燕未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8月31日前艾思蒙特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此期间的学费不予退减。另,王晓燕向艾思蒙特公司主张其学习期间的租房损失及误工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王晓燕学费4.5万元;二、驳回王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艾思蒙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晓燕一审诉讼请求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符,证据不足。首先,教育培训合同中并未承诺王晓燕一经入学就能够取得ESMOD的毕业证书。其次,王晓燕主动提出提前退学是其自愿行为,艾思蒙特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王晓燕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艾思蒙特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艾思蒙特公司在授权合同结束后,新合作方是法国另一所大学,为此培训费降低至8万元,由此可见艾思蒙特商标在学费中的比重。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招生简章网页打印件、《学生证》、《学生守则》、收据、银行打款凭证、《公告》、《特许授权合同》、点名册、聘用合同、居留许可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王晓燕在艾思蒙特公司登记入学,自此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王晓燕依约向艾思蒙特公司交纳了学费,依照合同约定,艾思蒙特公司应向王晓燕提供ESMOD标准的教育培训并使王晓艳有机会获取ESMOD颁发的毕业证。合同履行中,艾思蒙特公司与ESMOD的《特许授权合同》到期,此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授权合同到期后艾思蒙特公司无权再使用ESMOD所专有的书籍、课程规划、教学方法及管理方法等,亦无法实现获取ESMOD毕业证的可能。艾思蒙特公司未及时将此通知王晓燕,继续向王晓燕提供了教育培训服务。王晓燕不认可没有ESMOD授权合作的艾思蒙特公司的教育培训,据此艾思蒙特公司提供的培训不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晓燕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王晓燕为此申请退学,艾思蒙特公司应承担退减该期间部分学费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对此予以酌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王晓燕负担1458元(已交纳),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负担500元(王晓燕已预交,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王晓燕)。二审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北京市朝阳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