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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海生与王洪林、高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生,王洪林,高宏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高海生,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洪林,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高宏阳,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高海生诉被告王洪林、高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洪林、高宏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生撤回对被告王洪林、高宏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生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仲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