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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3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已经与被告王某某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三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