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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方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