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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袁红与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红;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宋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袁红,女,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桂家春,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玛瑝沟(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方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跃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勇,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111号。 代表人张海阳,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宏,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与被告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宋勇、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红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原告袁红承担。 审判员  王树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茹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