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裁字第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苟德育申请执行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苟德育,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裁字第505-2号申请人执行人苟德育。被执行人李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683号、13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明华应付申请人苟德育二案本金128万元,利息816000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2196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10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范》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3)平法执字第505-1号民事裁定书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李明华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扣划1090000元,扣划至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款用于偿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拥审判员 马 宁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