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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常伶俐,周明华与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华,常伶俐,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周明华,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常伶俐,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代理人袁维孝,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656656-2。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华、常伶俐与被告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明华、常伶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明华、常伶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华、常伶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明华、常伶俐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