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沁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苏国祥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国祥;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沁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苏国祥,男,汉族。被告周俊,男,汉族。原告苏国祥诉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周俊因要买房子没有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2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平时关系还不错,同意将2万元钱借给被告,约定一个月后将2万元钱一次性还清。被告也出具了借条一份。现在还款期限已超过,依然没有归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周俊因购买房屋资金不够,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1个月内还款,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但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一份、证人张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及证人张某的证言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原、被告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国祥借款人民币2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周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春 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扬增卓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