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郑健健与韩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藁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健健;韩申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郑健健,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生,住藁城市。被告韩申友,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住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健健诉被告韩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健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健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健健撤回对被告韩申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简易程序收取523元,由原告郑健健承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