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孝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谭孝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0号钟鼓楼购物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20806375-6。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董事长。委��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谭孝蓉,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孝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53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清江公司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证明谭孝蓉隐瞒了其与清江公司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的事实,致使清江公司在一审未查清该事实的基础上对其重复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了调解。本案调解书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后进行再审。谭孝蓉提交意见称:谭孝蓉及其丈夫崔泽晟没有签过字,也没有领过现金券,清江公司一审出示的领条上“崔泽胜”的签名不是崔泽晟所签。本院认为,清江公司在再审申请时提交了谭孝蓉夫妇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崔泽晟与谭孝蓉系夫妻关系,有权代理谭孝蓉对本案商品房逾期交房事宜进行处分。经审查,该结婚登记申请书中谭孝蓉的丈夫登记姓名及本人签名均为“崔泽晟”,与清江公司一审提交的经办人处签名为“崔泽胜”的领条姓名并不相符,故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该领条就是谭孝蓉的丈夫崔泽晟所签。清江公司在一审以领条抗辩其已与谭孝蓉就逾期交房达成合意并已补偿了现金券,谭孝蓉对此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清江公司并未积极主张对领条上签名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也未再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抗辩成立,而是愿意与谭孝蓉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调解。因此,清江公司称有新证据证明因谭孝蓉隐瞒事实,致使其在一审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违反自愿��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清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波审 判 员 钟师云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