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48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被告:陈某,男,生于1987年7月19日,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月2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三合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而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