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安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