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力成与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成,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6号原告王力成,农民。被告李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成与被告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力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力成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力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津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