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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力成与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成,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6号原告王力成,农民。被告李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成与被告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力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力成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力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津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