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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耿某某。被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通知,原告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