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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马庆申、马庆海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马庆申,马庆海,毕耜刚,刘承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寄母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田书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尧,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辉。被告:马庆申。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海。被告:毕耜刚。被告:刘承武。被告毕耜刚、刘承武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永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莱芜大成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马庆申财产进行续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庆申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为6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