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层903G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泉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住所地容城县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爱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沟西村。法定代表人刘树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泉根,被上诉人河北省容城县通达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王艳玲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惠欣审 判 员 苑汝成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