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7日,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蒋坤,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0日,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