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世华与被告春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华,春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30-2号原告金世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张信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春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梁园区周集乡粮管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政府路东。法定代表人朱慈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华与被告春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世华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世华撤回对被告春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金世华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秦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