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学治与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治,李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8号���告陈学治,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明涛,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治与被告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明涛名下的鲁※※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一年,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