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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学治与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治,李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8号���告陈学治,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明涛,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治与被告李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明涛名下的鲁※※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一年,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