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货运驾驶员,;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九宇、代理检察员梁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庞某驾驶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45省道0公里390米张北县张北镇西关玻璃厂停车场路段,右转弯进停车场时,与右侧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杨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乙当场死亡,二轮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庞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乙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庞某与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庞某一次性赔偿杨某乙近亲属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二轮电动自行车修理费等在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0元(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理赔款在内),上述款项已履行。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对被告人庞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王某、杨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张北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张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监控录像,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信、死亡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凭证、收条,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庞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庞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俞海莉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巴焕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5、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