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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醋某,女,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区。被告张某,男,1985月10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醋某承担。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炫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