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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石宏伟与涂言广等建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宏伟,涂言广,临沂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石��伟原告涂言广被告临沂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守,职务:经理原告石宏伟、涂言广与被告临沂益匹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宏伟于2015年1月16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石宏伟承担。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柯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