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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02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东骏办公室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夏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万福路23座A10号。法定代表人:林考基,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教育路15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考基,总经理。被执行人:林考基,男。关于东莞市立志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考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且已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及实际处理中。为便于统一执行,提升执行效率,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案卷材料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