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文山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54号罪犯张文山,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2月30日被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三次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张文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文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各科学习成绩平均为优秀,该犯从事包装工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产值15773.51元,获奖金475.30元,考核分289.40分,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