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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陶民喜与兆寨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民喜,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陶民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社娃本院在执行陶民喜与兆寨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划拨案款181450.7元,已执行到案。申请人陶民喜于2015年1月19日已足额领取了该案款,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9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