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94号原告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2日、2013年12月4日签订了9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机电产品,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79,454.28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依约分批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仅支付了136,383.53元货款,剩余货款243,070.75元一直未付。被告向原告先后交付了6张银行支票,其中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9日、2014年1月27日的2张因为账户无款,被告又向原告交付了2张未填写出票日期、金额相同的银行支票。4张支票金额与被告欠款金额一致,其中1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9日。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保证上述欠款在一年内付清,从2014年12月开始,每月按10%的比例还款。但被告并未兑现上述承诺。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43,070.75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243,070.7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9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2、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379,454.2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3、被告支付凭证1组,以证明被告支付136,383.53元货款的事实;4、原告自行制作的明细表1张,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交易详情;5、送货签收单1组,以证明原告向原告交付货物的事实;6、支票6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空头支票的事实;7、欠条1张,以证明被告承诺支付243,070.75元剩余货款的事实。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内容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并未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本院对原告诉请利息损失的截止时间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3,070.75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243,070.7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瑞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赞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