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郯城县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举、张丽,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荣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临沂市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均不在工程所在地、暂时无法联系等为由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