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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王贤海、肖新友、许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张春,许再平,任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239号。委托代理人周跃华,男,生于1971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春,男,生于1974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许再平,男,生于1975年,汉族。被告任淑芳,女,生于1952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张春、许再平、任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