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6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曹仁华与李金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仁华;李金龙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605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6053号申请执行人曹仁华,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曹仁华与李金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龙名下本市和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