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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志嵩与周金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嵩,周金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吴志嵩。委托代理人吴兴无。被告周金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沈敏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嵩诉被告周金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嵩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