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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景飞与蔡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飞,蔡绍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徐景飞,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蔡绍先,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飞诉被告蔡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景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承担550.00元,退回原告550.00元。审 判 员  高清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