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景飞与蔡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飞,蔡绍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徐景飞,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蔡绍先,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飞诉被告蔡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景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承担550.00元,退回原告550.00元。审 判 员 高清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