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1与丁×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1,丁×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丁×1,男,1989年8月6日出生。被告丁×2,男,1941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1与被告丁×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1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丁×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