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国强赌博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孙国强,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杭余刑初字第9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抗诉后,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浙杭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孙国强犯赌博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辉、书记员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胡理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庭审中,罪犯孙国强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孙国强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未履行全部财产刑,建议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国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强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