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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云杰申请孙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杰,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杰,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武,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加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云杰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向被执行人孙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生效文书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宏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武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武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6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