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连耀廷与百色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耀廷,百色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连耀廷被执行人百色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连耀廷申请执行百色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2)右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2015)右执字第36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