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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贞满、张爱珍与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满,张爱珍,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贞满,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张爱珍,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372767-6。法定代表人:夏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满、张爱珍诉被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贞满、张爱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贞满、张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满、张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李贞满、张爱珍承担。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