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成国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国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博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成国,男,1970年5月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博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字(2014)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成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如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日,被告人周成国与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签订合同,由其承包该牧场的381.4亩退耕还林地。2011年年底前被告人周成国向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申请更新树种。2012年年初被告人在未见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381.4亩地退耕还林地上的榆树、杨树拔掉。2013年被告人周成国在退耕还林的381.4亩林地上种植了玉米。2014年年初,被告人周成国在未见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又将这381.4亩退耕还林地更新为白蜡树苗(树苗高约40至80厘米),林下套种麦子。经博乐市林业局鉴定为毁林面积为260.4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成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周成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成国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日,被告人周成国与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签订合同,由其承包该牧场的381.4亩退耕还林地。2011年年底,被告人周成国向阿热勒托海牧场申请更换树种,在没有得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2012年3月份,其把承包的381.4亩退耕还林地上的不成材、长势不好的700-800棵榆树、杨树,雇佣挖掘机挖掉,更新种植为枸杞、杨树。之后,因其承包的退耕还林地与阿热勒托海牧场牧业四队牧民发生土地纠纷,被阿场牧业四队牧民拔掉,当年,被告人周成国在该块381.4亩的退耕还林地上种植了玉米和油葵。2013年,被告人周成国以资金不足为由,在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381.4亩的退耕还林地上没有种植任何树木,而是种植了玉米。2014年春天,被告人周成国在没有取得更新树种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381.4亩退耕还林地更新种植树种为高度约10-80厘米高的白蜡树苗,并在林下套种麦子。经博乐市林业局鉴定,周成国未办理任何采伐、更新手续私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60.4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成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关于调取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开发区退耕还林地毁林复耕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函、林权证、关于批准阿热勒托海牧场退耕还林更换树种重造的函、博乐市林业局(博乐市)林鉴字(2014)5号鉴定书、情况说明、博乐市林业局关于《关于调取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开发区退耕还林地毁林复耕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函》的复函、土地承包合同、草料地承包合同(多尼亚尔村开发区)、申请报告,证人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成国的供述,博乐市林业局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成国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成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云审 判 员 崔双喜人民陪审员 孙凤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