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兴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兴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兴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肖分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朝阳,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高立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金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兴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兴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兴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红 兵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辛诚勤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