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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与被告陈雅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陈雅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代表人刘水良,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黎华,男,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建瓯市。被告陈雅芳,女,约34岁,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与被告陈雅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无法找到被告陈雅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