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晴,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12天)。2014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黄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郭 馨人民陪审员 倪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