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静洋与陈静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陈静洋,农民。被告陈静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洋与被告陈静坡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