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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冯鹏与绍兴县永拓五金机电设备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鹏,绍兴县永拓五金机电设备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6号原告:冯鹏。被告:绍兴县永拓五金机电设备厂。负责人:王庆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鹏诉被告绍兴县永拓五金机电设备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拓五金机电设备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69元,合计13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