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萍与张福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张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阳壮志,海南法立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福堂,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4年10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福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萍借款120000元并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福堂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福堂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2136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