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方淑瑞与王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淑瑞,王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456号原告方淑瑞,女性,年龄56。被告王真,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淑瑞诉被告王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淑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方淑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