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方淑瑞与王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淑瑞,王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456号原告方淑瑞,女性,年龄56。被告王真,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淑瑞诉被告王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淑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方淑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