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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赖方孝与唐建刚、宋晓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方孝,唐建刚,宋晓玲,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赖方孝。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涛涛。被告唐建刚。被告宋晓玲。被告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3888号模具制造区19幢。原告赖方孝与被告唐建刚、宋晓玲、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诚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方孝诉称: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唐建刚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唐建刚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20日,借款期内利息为3000元,借款期满未归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等损失。被告久锦公司对被告唐建刚所承担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款期满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唐建刚借出了款项200000元。然而,被告唐建刚至今未予归还,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久锦公司应按照约定对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唐建刚与被告宋晓玲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晓玲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唐建刚、宋晓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35000元(2013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律师代理费损失18800元,合计253800元;2、被告久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建刚、宋晓玲、昆山久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赖方孝(甲方)与唐建刚(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200000元。一、借款方式:银行转账(工商银行-6222081102002420495-唐建刚);二、借款期限:7天,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三、本金归还方式:借款期满乙方须将还款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甲方;利息及服务费用按照借款额的3000元一次性支付;……五、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同时乙方应当承担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并继续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归还全部本息为止;六、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按照诉讼标的额的8%计取)、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2013年12月12日,赖方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唐建刚197000元。庭审中,赖方孝陈述另有3000元系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服务费,在转账交付时已预先扣除。另查明:唐建刚与宋晓玲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2014年9月3日,赖方孝与江苏居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8800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方孝与唐建刚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赖方孝将款项出借给唐建刚,唐建刚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现唐建刚未按约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责任在于唐建刚。对于赖方孝要求唐建刚归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鉴于赖方孝实际交付的数额为197000元,故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97000元,因合同对逾期利息已做明确约定,唐建刚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应以197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于赖方孝要求唐建刚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8800元,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因唐建刚违约造成原告赖方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唐建刚承担,故本院参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4)》酌情确认律师费为15000元。唐建刚与宋晓玲曾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赖方孝要求唐建刚、宋晓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赖方孝要求久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唐建刚、宋晓玲及久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建刚、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赖方孝借款本金197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97000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唐建刚、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赖方孝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三、驳回原告赖方孝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188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48元,由赖方孝负担186元,由被告唐建刚、宋晓玲共同负担7462元,上述款项原告赖方孝已预交,由被告唐建刚、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方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俞惠珍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鸣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