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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后水峪,组织机构代码68433909-8。法定代表人:张有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亚丽,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4670123-X。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秋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3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唐山曙光大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彩 虹审判员 么 伟 利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