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福宁与商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杨福宁。被告:商宝林。原告杨福宁与被告商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商宝林于2015年1月30日以前给付原告款100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商宝林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