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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福宁与商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杨福宁。被告:商宝林。原告杨福宁与被告商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商宝林于2015年1月30日以前给付原告款100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商宝林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珊 来自